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体系
- ① 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法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 ② 国家强制力
- ③ 法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④ 法的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的统治阶级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 ⑤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既包括权力也包括义务
- ⑥ 行为规范体系:管人的行为,不管人的思想
法的特征
- 国家意志性: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是人民意志的表现
- 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性
- 规范性:告诉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 程序性:先立案后调查,然后是判刑执行
-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可诉性:法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
国家强制规范 程序普遍可诉
法的作用
- 指引作用:对个体
本人
行为的引导 - 评价作用:判断
他人
的行为是否合法 - 预测作用:预估当事人
双方
之间的行为 - 强制作用:对违法
犯罪者
的行为 - 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
警示和示范
教育尹志平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的一部分,他具体规定了行为的细节和后果
-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 授权性规则:法条给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 义务性规则:法条规定义务
- 命令性规则:应该、必须
- 禁止性规则:禁止
-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 确定性规则:法条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用
- 委任性规则:法条规定的内容不明确,需委任机关确定
- 准用性规则:法条规定的内容不明确,需引用其他法条
-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 强行性规则,无选择
- 任意性规则,有选择,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与其他
- 法与政治:“政法”,政在先,法在后
- 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不是绝对一一的对应关系,不是违反法律就绝对违反道德,也不是违反道德就绝对违反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般若违法,道德会谴责。
法律关系
三要素
- 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 内容:权力和义务
- 客体:人、物、行为结果、智力成果
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 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
- 法律事件:当事人自己不能决定,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级
- 根本法 优于 普通法
- 上位法 优于 下位法
- 特别法 优于 一般法
- 新 法 优于 旧 法
法的效力范围
- 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保护
- 空间效力:领陆、领空、领水、驻外大使馆、船舶、航空器
- 时间效力:
- 生效时间:公布时间和生效时间可以不同
- 失效时间:明示废止:新法中明确说明某个旧法失效;默示废止:新法生效默认旧法失效
- 溯及力: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立法与法律解释
立法权
- 宪法
- 制定机关:全人大
- 公布形式:人大会公告
- 法律
- 制定机关:全人大、全人常
- 公布形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
- 公布形式:制定机关公告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国务院
- 公布形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
- 公布形式: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公布形式:对应领导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 部门规章
-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制定机关:自治地区人大
- 公布形式:批准机关公告 (需上级批准)
立法的效力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 和 政府规章 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定
- 部门规章 和 地方性法规 冲突的,找国务院提意见,如果认为适用于地方性法规,直接使用;如果认为适用于部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决
-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仅次于宪法,可能优于其他
法律解释
- 正式解释
- 立法解释:全人常
- 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 非正式解释
- 学理解释:法学专家
- 任意解释:任何人
法律渊源
- 正式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村规民约、法学著作
法的实施和法律责任
法的实施
- 法的执行 (执法):行政主体、主动性
- 法的适用 (司法):司法主体,法院、检察院,被动性
- 法的遵守 (守法):一切个人和组织
- 法的监督
- 国家机关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 社会法律监督:除了国家机关监督外的所有监督,如公民、舆论、社会组织 (政协、企事业单位)等
法律责任
- 产生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如未成年违法,监护人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 责任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