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概述
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它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宪法的分类
- 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 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 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 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权力制约原则:监督和民主集中,西方的三权分立,中国的没有分立,各大权力机关没有分离,但是相互制约,体现在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
人民人权制约法治
宪法的结构
- 序言 (奋斗历史)
- 宪法的正文 (包括四部分:总纲即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旗国徽国歌国都)
- 宪法的附则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 《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 1988 年、1993 年 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修正案
- 1988年:私营补充,土转合法。
- 私营补充: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土转合法: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 1993年:市经经济,国有主导。
- 市经目标: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
- 国有主导:确认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 1999年:法治国策,非公重要。
- 法治国策: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国策,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 非公重要:增加“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邓小平理论
- 2004年:财权保障,尊重人权。
- 财权保障:增加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
- 人权尊重: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个代表
- 2018年:设立监察,生态布局。
- 监察委立: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反腐败斗争
- 生态布局: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政体
政体,也就是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根本政治制度,权利如何行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基本政治制度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多党合作,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 政治协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能执政,主要负责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相当于省)、自治州(相当于市)、自治县
- 自治机关:只有当地人大和政府是自治机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注意:人常是不是自治机关
- 自治权利,
制法改法组队
- 当地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居委会、村委会,是居民和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基层政权,和基层政权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因为村委会、居委会和基层政权不是上下级关系,比如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可以指导村委会的工作,理论上村委会可听可不听
经济制度
- 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如中石油、中石化等国企
- 集体经济:村里一部分人所共有,典型如宅基地
- 混合所有制经济:比如云南白药公司,由云南省国资委和私企出资共同出资
-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选举制度
- 普遍性原则,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平等原则,一人一票,权利相同
-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省市全国间接选
- 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区不享有的权力:即外交权和国防权
- 全人大:人大设区定制度、制修基法它专属
- 全人常:常委释法加审查,紧急状态也归它(特区有制定其他法的权力,制定完向全人常备案审查)
- 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官员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平等权,公民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任何的国家机关+人员;检举、申诉、控告权:违法失职
- 获得赔偿权,如国家给老百姓造成一定的损害,国家要给予赔偿
-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信教自由,但不能传教
- 人身自由权
- 生命权
- 人身自由
- 人格尊严
- 住宅权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查看
-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合法财产
- 劳动权,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双重性。
-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记忆“老、病、丧”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双重性。
-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等自由
平等自由、监督获赔、宗教人身、经济教育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劳动、教育、纳税、服兵役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国家机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
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上下级监督关系
职权:监督修宪制基本,三席三高三提名,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置
监督修宪制基本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人常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三席三高三提名 即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察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 选举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 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务院其他职务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中央军委其他人员
计划预算战与和 计划如“十三五”计划,预算是指花钱的事,战争与和平关乎老百姓经济生活问题
- “十三五”计划、国家预算 (审查和批准是全人大,编制和执行是国务院)、决定战争与和平
改撤人常省建置 全人常做错的事,全人大既有权改变也有权撤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和制度,由全人大决定
- 全人常做错的事,全人大既有权改变也有权撤销
-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和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常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常负责日常性、紧急性的事务,上下级监督关系,全人常接受全人大领导
职权:督宪解释造非基,监督机关和撤销,动员特赦来开战,省国紧急和勋章
督宪解释造非基 “督宪”指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解释宪法和基本法律,“造非基”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监督机关和撤销 全国人常与国家一级机关为监督关系,一旦做出错误的决定,不能要求改变,只能要求撤销
-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撤销国务院、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领导关系是可改可撤,监督关系只能撤销
动员特赦来开战 全国动员和局部动员的决定权在全人常,决定特赦也是全人常,开战指人大闭会期间,一旦遭受武装袭击,由全人常决定
-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只要是动员,不管范围均由全人常决定,动员是比较紧急的情况不能等全人大开会
- 决定特赦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省国紧急和勋章 省一级全国的紧急状态由全人常决定,全国人常有权决定颁发勋章和相应的荣誉称号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职权:省内紧急与县市建制
,省级建制全人大,乡建区划省政府,剩下都找国务院
- 行政(行政法规、行政领导、行政事物)省级政府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 建置与区域划分(省、市、县/区、乡镇)
- 省级建制全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 乡建区划省政府(乡镇一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都找省政府,区划是区域划分)
- 剩下都找国务院(市县的建置,省市县的区域划分)
- 省内紧急国务院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不是具体的一个人,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主要由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职权:礼节性的职权
,国家主席没有实权,主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常的决定对外公布、签署条例等
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不对国务院、国家主席负责
监察委
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提出相应处置建议或措施
- 属于监察机关
-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 双重负责(对上级负责,对同级的人大和人常负责)
-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
- 属于审判机关
- 上下级为监督关系
检察院
主要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实施法律监督等工作,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法律监督机关
-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
- 双重负责(对上级负责,对同级的人大和人常负责)
国家领导任期
以下“3-2-3”共8类领导,每届任期是 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的都没有限制
- 3国: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是同一级别的官员,属于辅佐总理工作。
- 2委:全人常委员长、全人常副委员长。
- 3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立法权
- 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
-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 自治区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他
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加以保护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规定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了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918年,俄国,《苏俄宪法》,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